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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对本市销售拼装车、改装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市局检查总队:

  

  现将《关于对本市销售拼装车、改装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对本市销售拼装车、改装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销售拼装车、改装车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本市交通、治安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良好的城市和社会环境,根据市整顿交通市场秩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精神,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整治本市非法客运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交联办〔2011〕8号)的要求,结合工商部门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全面掌握本市销售拼装车、改装车违法行为的整体情况,并按照“全市统筹、属地为主、交通牵头、部门联动、疏堵结合、长效治理”的总体原则,以及“健全机制、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依法监管”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发现预警、信息交换、联合执法、督查考核等工作机制,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实现对销售拼装车、改装车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消除安全隐患。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汽车、摩托车等维修企业以及相关零配件销售商的检查,严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假借维修、提供配件等名义从事销售拼装车、改装车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强对已取缔报废车辆拆解市场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巩固整治成果,防止死灰复燃。

  

  (四)加强对各类废品回收站点特别是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检查,严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假借废品回收等名义从事拼装车、改装车销售的违法行为。

  

  (五)对其他涉嫌销售拼装车、改装车的经营户进行重点监管。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摸底阶段(2011年9月9日至9月22日)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动员,领会市整顿交通市场秩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精神,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整治本市非法客运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区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广泛宣传整顿交通市场秩序工作的意义。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机动车修理厂、汽配市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及无照经营等展开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明确重点监管区域和经营户。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23日至12月14日)

  

  根据前期的摸底情况,对销售拼装车、改装车的重点监管区域进行集中整治,每月集中整治行动不少于1次。集中整治行动中应加强横向协调,要在各区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利用“大联动”、“大联勤”、“联席会议”等平台,加强线索交换和联合执法,并及时汇总上报整治行动的信息。各分局应于每周五向市局上报《销售拼装车、改装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报表》(见附件),并于每月底上报当月工作小结。

  

  各单位在集中整治工作中要特别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一是协调公安部门保障集中整治行动的安全,以及在查处非法客运车主时,将发现的销售拼装车、改装车的违法线索及时抄告、移送工商或相关部门处理。二是协调税务部门对涉嫌销售拼装车、改装车的经营户进行账务核查。三是协调城管部门积极参与工商部门牵头开展的集中整治行动,并依据职能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四是协调交通港口部门收集、分析销售拼装车、改装车违法行为的各种信息,充分发挥其在联席会议中的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和区县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难题。

  

  各单位对销售拼装车、改装车的经营户,应逐一立案,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三)评估完善阶段(2011年12月15日至年底)

  

  各单位应评估总结此次专项行动取得的工作经验及工作成效,市工商局将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本市销售拼装车、改装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并研究建立打击销售拼装车、改装车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巩固专项治理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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