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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城[2011]579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11〕57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近几年,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仍进展较慢,部分城市已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仍在执行按面积计价的收费制度,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效果无法充分体现。为确保全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期间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突破,现对加强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供热计量改革是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供热体制由按面积计价收费向按用热量计量收费转变的根本变革,利国利民,势在必行。实行供热计量改革,有利于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强化行为节能意识;有利于贯彻和实施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浪费;有利于降低供热成本,减轻政府、企业和个人供热负担。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惠民生的高度,切实增强推动供热计量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推进力度,真正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任务,实现三年上水平

  

  2011-2012年采暖期,各设区市所有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必须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目标要求,2011-2012年采暖期,石家庄市要确保新增供热计量收费面积500万平米,唐山市新增400万平米,保定市新增320万平米,张家口市新增250万平米,邯郸、秦皇岛市新增220万平米,邢台市新增210万平米,衡水、承德、沧州市新增150万平米,廊坊市新增130万平米。到2013-2014年采暖期,各市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占到本市集中供热面积的30%以上,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合理确定技术路线,确保节能效果

  

  供热计量技术路线的选取、供热计量模式的确定、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选型,直接关系到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实施和节能效果。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近年来供热计量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供热计量模式和技术路线,谨慎选择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对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选型不能过多、过滥,要相对统一,便于热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按照“供热计量智能化、系统控制自动化、住户用热自主化、政府监督数字化”的标准,搭建供热计量收费系统和数字化监测调控平台,根据不同天气、不同时间、不同用户的用热需求,实时对热源机组、管网、换热站、终端用户的供热流量、压力和温度等进行在线自动监测和远程智能调控,实现“按需供热、按需用热”,达到最大限度的节能效果。

  

  四、完善监管体系,保证供热计量质量

  

  一是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监管。各设区市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在新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要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设有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求相应供热企业参加,供热计量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是加强供热计量产品质量监管。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明确供热计量产品的质量要求、售后服务标准,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工程中;要监督供热企业制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杜绝购置不合格产品和强行指定产品的行为。

  

  三是加强计量装置安装与收费监管。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监督供热企业对已经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责成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对拒绝实行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完善收退费政策,真正取信于民

  

  一是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价格体系。在确定供热成本时,应将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维护、更换、管理等成本纳入热价成本。要按照“企业节能见效益、用户节能省热费”的目标,检验热价政策的合理性。对于已出台两部制热价的城市,要逐步将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由现行的50% 向30%过渡,以便最大限度地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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