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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城[2011]579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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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完善热计量退费政策。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热企业对采暖期确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小区或单体建筑,对供热机组、换热站、终端用户等各环节的用热量等基础数据进行认真采集、整理,综合分析供热企业和用户节能、节费情况,并结合当地制定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标准,逐户核实实际采暖费用,确保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之内,及时兑现退费政策,取信于民。

  

  六、积极推进县级市(县)供热计量改革

  

  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督促尚未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的县级市和十万以上常驻人口的县城,抓紧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在2011-2012年采暖期选择一定比例的住宅小区或单体建筑开展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确保到2013年底,各县级市(县)完成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计量收费任务 。

  

  七、开展培训宣传,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设区市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供热计量技术培训,普及供热计量基础知识,提高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及供热计量等企业参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取得广大群众对供热计量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妥善解决实施供热计量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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