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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3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试行办法所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但利用本村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权明晰,完成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登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三)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控新增集体建设用地规模。通过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和住宅建设。

  

  (四)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转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转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转租和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流转时须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地上有违法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不得流转。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分局、县级市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实施工作。

  

  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农业、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集体土地所有证。

  

  (二)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取得有效的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五)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取得原出让合同出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文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时,应当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已经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以及取得原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文件。

  

  参照《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23号)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延迟开发建设构成土地闲置的,在土地闲置期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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