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检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11〕34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十七届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及自治区相关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收费行为,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11年工作安排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1892号)要求,自治区物价局决定,在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学之际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部署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所)、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从9月20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9月20日至9月30日,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为10月8日至11月20日,处理整改阶段时间为11月21日至12月10日。

  

  (三)专项检查由自治区物价局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各市、县(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施。自治区物价局除检查区本级教育单位外,还将组织检查组对下列五市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重点检查。

  

  银川市:银川市教育局、银川第二十三中学、银川第六中学、银川实验中学、银川第二十小学、银川第一幼儿园、银川第二幼儿园;

  

  石嘴山市:石嘴山市教育局、光明中学、石嘴山市第六中学、石嘴山市第七小学、大武口区幼儿园;

  

  吴忠市:吴忠市教育局、吴忠市回民中学、吴忠市第三中学、吴忠市裕民小学、吴忠市幼儿园;

  

  中卫市:中卫市教育局、中卫中学、中卫市第二中学、中卫市第三小学、中卫市幼儿园;

  

  固原市:固原市教育局、固原市第一中学、逸辉中学、固原市第一小学、固原市幼儿园。

  

  二、检查重点

  

  专项检查要重点对以下政策落实情况和收费行为开展检查:

  

  (一)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收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宁南山区九县(含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农村试点小学生免费午餐政策落实情况;

  

  (三)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四)中职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政策落实情况。违规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的行为;

  

  (五)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继续收取与录取学生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的;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学校直接或变相组织的培训获得入学便利)乱收费的;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

  

  (六)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向择校生收取学费的行为;

  

  (八)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继续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的行为;

  

  (九)大中专院校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学生食堂及生活困难学生补贴政策情况;

  

  (十)高等学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乱收费的行为;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超标准及自立项目乱收费的行为;

  

  (十一)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向安排财政拨款研究生收取学费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缩减研究生计划内招生数,以招收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名义多收费的行为;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的行为;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的行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