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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6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口市民政局内设6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纪检和监察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抚安置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军队退役士兵、离退休军官和无军籍职工的安置政策;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协调相关部门及各区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稳定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管理工作;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和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工作;负责伤残评定的审核和死亡抚恤工作;承担烈士审批相关工作;指导本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三)救灾救济处(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救灾救济工作政策、法规;指导各区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及生活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各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

  负责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市福利彩票销售工作;参与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本市慈善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五)社会事务处(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办理和指导收养登记管理和涉外收养、送养的审核工作;指导各区开展婚姻登记和婚俗改革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工作;依法负责本市殡葬行业的业务监管工作;负责全市行政界限的管理,负责区、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和行政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调查处理区、街道行政界线争议;负责地名命名、更名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村(居)务公开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统筹指导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工作;统筹规划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并指导实施。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市民政局行政编制 24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4名。其中:部门领导3名,办公室8名(含工勤人员4名),优抚安置处、救济救灾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各3名,社会事务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各4名。

  (二)领导职数

  部门领导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2名,其中:办公室3名,优抚安置处1名,救灾救济处2名,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1名,社会事务处3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2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管理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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