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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职责 1.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规定,将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管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工作职责转入本局。 2. 将市卫生局“职业卫生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本局。 (二)下放的职责 1.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规定,将“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权”下放给各区政府。 2. 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下放给区安监局。 (三)增加的职责 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增加“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等6项管理权项。 2. 增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2. 加强对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3. 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各类伤亡事故统计工作;配合、协助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负责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等特种设备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培训、事故技术鉴定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和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由其他部门负责的除外)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六)综合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核,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核,以及职责范围内各类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认可、登记和监管工作。 (九)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