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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6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为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和“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登记表的审批”2项管理事项。

  2.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市建设工作,拟定生态市保护政策、规划。

  (二)下放的职责

  根据“强区扩权”有关精神,将以下职责下放给区环境保护部门。

  1. 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施的验收。

  2. 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污染源限期治理和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

  3. 按管理权限开展环境监察日常工作,调查处理辖区内的污染纠纷和破坏生态事件,协助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4. 协调辖区内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5.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统计、信息工作、污染源调查。

  6.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负责本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本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化学品、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责任。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协调生态市创建工作;负责农村生态保护工作;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八)负责本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

  (九)开展本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二)指导各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执法监察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内设5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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