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法规科技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信访、群众举报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拟定本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重点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负责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下转第35页)(上接第32页)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施行;组织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四)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处(辐射和尾气管理办公室) 监督管理全市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污许可证、建筑工地噪声登记证发放管理;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负责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辐射环境保护、放射安全防护和电磁辐射防护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督办消除“白色污染”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人居环境办公室) 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协调生态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城市、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保护工作;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源地和划定受保护地区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海岸工程、拆船等污染海洋的防治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20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3名。其中:部门领导3名,办公室5名(含工勤人员3名),法规科技处3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各4名。 (二)领导职数 部门领导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9名,其中: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各2名,法规科技处1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