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1-16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卫生局,为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预防接种单位资质及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认证”等6项行政权项下放各区卫生部门。

  (二)划出的职责

  1. 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将“职业卫生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增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等13项行政管理事项。

  2. 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三)拟定本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四)拟定本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拟定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防治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市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八)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及职业、环境、放射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标准、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采供血机构的管理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拟定本市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市重点医学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及应用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一)拟定本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对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卫生队伍建设;指导本市医疗卫生方面的交流活动。

  (十二)指导市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监督全市卫生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四)负责审批、监督和指导海口地区医师、护士的执业注册工作。

  (十五)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六)指导各区卫生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