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率。各地要严格执行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5%(含风险基金),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25%的规定。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使参合农民充分受益。二次补偿要在下年度1月底前完成。 (二)完善巩固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覆盖水平。在2009年各县市区已实施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基础上,在基金分配、补偿标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定点机构监管及费用控制、简化结算审核手续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巩固门诊统筹工作。 适当扩大门诊慢性病补助的病种。根据当地疾病谱,适当扩大门诊慢性病限额或定额补助的病种,重点选取发病率高、治疗费用负担较重、治疗周期长的慢性疾病,给予适当额度补助。 将当年出生新生儿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制度报销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 实施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专项补助住院分娩费用之外,给予260元的定额补助。 (三)开展市级定点医院即时结算工作。根据鄂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县城之间参合农民就医受益的公平性和补偿结算的及时性,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防范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发生,自2010年开始,荆州市二级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算工作。由市卫生局制定《荆州市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实施办法》,制定统一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方案,统一起付线、补偿比、补偿范围、补偿封顶线,明确目录外用药费用比例等,统一工作流程、结算方法和结算需提供资料等。 四、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试行办法》 (鄂编发〔2008〕18号),落实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办法,不断健全和完善新农合管理经办体系。要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新农合管理质量和效率,适应新农合快速发展的形势。 各县市区要将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足额到位。要按照全省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快本地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实现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管理系统对接。将新农合信息网络覆盖到村卫生室,实施磁卡或ic卡管理,提高新农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2010年,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公安县、松滋市、石首市和洪湖市全面推行新农合信息化管理,江陵县、监利县信息化管理覆盖率达到60%,2011年全面完成新农合信息化建设任务。 五、积极推行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制度“一站式”服务 2010年,各县市区卫生部门与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实现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信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方面的有效对接,探索在县级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使贫困参合农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逐步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得到医疗救助补助的“一站式”服务,尽最大限度方便贫困农民。2010年,石首等县市在做好县内 “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救助对象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一站式”服务模式。 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探索门诊费用按乡镇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支付方式。积极探索住院费用支付方面开展按病种定额付费、限额付费和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试点,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药费用。松滋等县市要总结和进一步完善总额预付方式。 六、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通过采取各种综合措施规范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行为的行政监管,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建立本县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严格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用药行为监管,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大型设备检查。各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服务医疗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探索推行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药品统一招标,统一配送模式,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确保药品质量,减少流通环节,让参合农民吃上放心药、廉价药,以保障降低参合农民就医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