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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9-09
【实施时间】 2011-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南京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本市旅游度假区的发展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休闲度假产品,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区(县)级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度假区是指按照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区要求,能为游客提供度假、休闲、观光、商务旅游等服务的区域。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度假区的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统筹研究制定促进全市旅游度假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保障旅游度假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市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环保、公安、工商、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度假区的发展工作。

  

  第六条  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富有特色、布局合理、科学发展”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按照本市地方标准对旅游度假区实行标准化管理,市级和区(县)级旅游度假区评定规范由市旅游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第八条  编制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符合《南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南京市旅游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旅游产业发展相协调。

  

  旅游度假区规划的编制应体现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和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的理念。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调整总体布局、建设项目确需修改旅游度假区规划的,应当依法报请原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条  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进行建设,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禁止以旅游度假区的名义,违法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格局等应当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定市、区(县)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南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南京市旅游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二)地域界限明确,资源特色明显,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三)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较强的市场吸引力;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报市、区(县)级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项目批准书;

  

  (三)旅游度假区详细规划;

  

  (四)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区(县)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申报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由市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旅游度假区评定规范,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名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旅游度假区应当设置旅游标志、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并保障游览安全。

  

  第十七条  旅游度假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环保、旅游部门的要求,做好旅游度假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工作,配合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做好旅游度假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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