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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09-08
【实施时间】 2011-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收入分配模式,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畅通政府性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退出渠道。鼓励投资机构采取委托贷款与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模式,提高投资机构资金使用效率,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发展专业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开展股权投资试点。支持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探索信贷与投资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允许其开办经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和期权投资业务,投资比例暂不超过上年末净资本的30%。采取差别化监管和奖励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动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股权等质押贷款以及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六)丰富租赁市场机构主体,发挥租赁融资融物功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鼓励设立专业化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成本高、利用率低的试验设备,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和经营租赁公司研究风险租赁业务的运行方式和途径,不断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的租赁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售后回租、委托租赁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租赁方式进驻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载体,降低运营成本;鼓励各区县和产业园区运用租赁模式开发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利用租赁模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发生的租赁费用可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对于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租赁项目,简化市国资委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七)拓宽科技保险业务领域,提高保险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力。鼓励保险机构综合运用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险服务,拓宽科技保险业务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与项目有关的科技保险费用。建立科技保险推进工作协调机制,组建科技保险专家组,搭建科技保险营销平台,加强宣传培训、防灾减损、理赔核算等工作,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

  (八)建立和完善担保、再担保体系,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支持发展科技担保专营服务机构,探索科技担保模式。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为行业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银担合作模式和业务规模,互通信息共防风险,扩大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构建公平公正担保环境。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再担保机构可申请业务补助、保费补贴、资本金投入、无偿资助等财政资金扶持。

  (九)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汇集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和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信息和政府、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资源,形成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创业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库,通过信息化手段搭建资本与项目对接平台;积极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促进股权交易和流转;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境内和境外资本市场直接或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间接上市融资。

  (十)推动科技金融相关方合作,加快科技金融示范区建设。借鉴中关村科技园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经验,支持产业园区构建"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调动科技金融相关方积极性,形成具有天津特色的科技金融园区模式,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和产业园区要加快推动区域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集聚,并充分发挥信息传递和政策引导作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加强公司治理、办理权属权证、依法增值增信,提升自身融资能力;金融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投贷联动、贷投联动和保贷联动等试点,为企业提供创投、信贷、典当、担保、租赁、保理、投行等综合化金融服务,形成资金链供应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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