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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加快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需求提供配套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提供信息咨询、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科技创新、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政策法律等全方位服务。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意识。依托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信用机构为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级等服务,提高企业信用融资能力。根据各区县和功能区推荐的项目,市有关部门进行整理汇总,委托有关信用评估机构对相关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分应用第三方评级结果,开展信用贷款等业务。 (十二)搭建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建设金融业务信息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保险、租赁、担保、保理、上市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系统梳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行业和区域分布、发展阶段、资产负债、经营效益等基础信息,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基础信息查询网络,面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服务机构开放。充分发挥市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功能,定期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做好资金与项目、企业的对接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地方科技专家库和科技专家网上咨询工作平台,努力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充分发挥我市防范金融经营风险司法协调机制职能,建立包括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内的资金风险防控机制,加大对小额贷款骗贷及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惩戒力度,做好科技金融发展风险预防和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为金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司法保障。 市有关部门定期召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对接会,向金融机构推荐生产经营好、发展潜力大、贷款风险小的优秀企业。选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和典型案例,定期进行宣传通报,并广泛进行示范宣讲,扩大适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各区县、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加大培训力度,推广使用规范的股权融资项目计划书和债权融资项目计划书文本,便利金融服务机构为企业制定专门的融资服务方案,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与资金供应方的顺畅对接。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去"。在外汇管理服务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便利,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支持出口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支持商业银行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人民币融资便利。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银行并购贷款、政府扶持资金和自有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并购重组境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同行业上下游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成立以市金融办牵头,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高法院、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和天津保监局为成员的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工作推动小组(以下简称推动小组),负责推动、落实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市、区(县)的两级沟通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把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摆在突出位置,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研究解决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为金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环境。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进度安排,并落实至责任部门(机构)、落实到人。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制定强有力的工作措施,纳入内部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四)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市金融办协调推动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要及时汇总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力。跟踪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