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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保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保市政办[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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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县(市、区)消防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防规划或者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五)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随意堆放易燃物品、违反规定用电、影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地的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约;

  

  (二)将本地企业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庄建设规划,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同时进行,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同步实施;

  

  (三)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

  

  (四)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相关责任人,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

  

  第十三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出租、出让给他人使用或者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承担。

  

  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执业准则的规定,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单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年度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应当载明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消防工作领导组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和平安地区的考评范围,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对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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