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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东南亚南亚小语种民办教育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依托现有高校优势,设立小语种民办独立学院

  

  依托具有小语种办学优势的高等院校,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合作举办独立的小语种民办教育学院,举办小语种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以弥补公办学校在东南亚、南亚小语种教育中之不足,使之成为小语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小语种民办教育发展

  

  切实加大教育的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招商引资和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契机和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到安宁职教园区、嵩明职教园区或主城区,独立举办或合作举办专门针对东南亚、南亚的小语种民办教育。

  

  (四)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强化培训

  

  采用招投标或服务外包等模式,按照“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现有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委托开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职人员的小语种强化培训。

  

  (五)鼓励教学改革创新,突出小语种办学特色

  

  积极支持和鼓励现有职业学校、外国语学校等具有语言教育优势和特色的中小学,立足实际、改革创新、总结经验、创造条件,突出面向东南亚、南亚小语种教育的办学特色,形成学校品牌,提升办学实力。进一步规范小语种学历教育的招生、教学管理和就业指导。

  

  (六)加大教育对外开放力度,促进学校对外交流合作

  

  本着平等和互利的原则,与东南亚、南亚国家教育部门签署教育交流合作协议,按照协议每年互派中小学校长和教师进行教育互访、交流研讨和异地培训。选择一批条件好、有特点、有小语种办学经验的学校作为备选学校,经双方协商后,建立成为姐妹学校,每年互派师生到对方学校做长期或短期交流互访学习。每年互派一个青年友好交流代表团进行交流访问,访问期间住在对方的一个家庭中体验生活、强化小语种学习。

  

  (七)积极拓宽师资来源,强化小语种教育师资保障

  

  小语种的师资来源:一是充分挖掘东南亚、南亚国家归国华侨和留学归国人员的潜力,吸引他们从事小语种教学工作;二是从全国现有小语种专业院校引进师资人才;三是有目的地选择部分优秀中青年教师到相应国家和学校进行系统学习,学成回来担任专职教师;四是按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等规定,从相应国家聘请专家教授执教。

  

  四、发展东南亚、南亚小语种民办教育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为加强队发展东南亚、南亚小语种民办教育的领导和协调,成立东南亚、南亚小语种民办教育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昆明市发展东南亚、南亚小语种民办教育工作。

  

  组 长:廖晓珊(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云周(市政府副秘书长)

  

  宋 栋(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余汝兴(市财政局局长)

  

  范光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小川(市外侨办主任)

  

  桂 春(市投促局局长)

  

  戴 彬(安宁市副市长)

  

  龙进波(嵩明县副县长)

  

  姚 宏(市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宋栋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实行成员单位负责制。领导小组成员如工作、职务发生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领导自行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二)严格管理、规范办学

  

  成立或委托专门机构,对小语种的专任教师进行资格认证。组织编撰统编教材,供小语种培训机构选用。对小语种培训机构进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督导评估,取缔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规范小语种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落实经费、开展工作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市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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