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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人防专业队组建部门要根据队员工作变动情况和需要,及时调整人防专业队伍,确保组织落实。 第十条 成立市人防专业队协调组,组长由市人防办分管指挥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各组建部门的分管领导兼任。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负责人防专业队日常训练、管理、后勤保障和协调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工作机制,由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指定联络员,开展经常性工作。 第十一条 依法组建人防专业队伍是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人防专业队伍组建应当符合统一编组、归口建设,条块结合、健全组织,保证质量、精干适用的要求。 统一编组、归口建设是指将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纳入民兵组织统筹规划,由各级人防部门统一制定本区域队伍组建计划,明确每支专业队伍担负的具体任务、组建范围、组建数量、编组方法,实行归口建设、管理、使用、保障。 条块结合、健全组织是指人防专业队伍的组建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队伍的编成要尽量与工作、生产、生活和规律体系相适应,按系统、按单位成建制组建。 保证质量、精干适用是指人防专业队伍的组成人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其中专业干部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要优先将专业对口的退伍军人和各类技术人员编入队伍,切实提高队员质量。 人防专业队伍不得与预备役和担负支前等任务的民兵组织重叠,要作到一兵一职,实现平时抢险救灾与战时执行防空任务相统一。 第十三条 人防专业队伍按城区人口1‰-3‰的比例组建。 第十四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编组要与工作、生产、行政组织相适应,实行分类编组。 第十五条 人防专业队伍要按照大队、中队、分队建立组织体制结构。大队下辖中队、中队下辖分队。 第十六条 人防专业队伍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抢险抢修专业队由建设、电力、交通、公用事业、广播电视等部门组建。 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卫生部门和各医疗单位组建。 治安、消防专业队由公安部门组建。 防化防疫专业队由卫生、环保、防疫部门和化工企业组建。 通信专业队由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建。 运输专业队由交通运输部门和社会运输单位组建。 伪装示假、空中设障专业队由建设、公用事业部门和大型工业企业(集团公司)组建。 电子对抗专业队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牵头,各通信公司组建。 网络攻防专业队由公安部门和通信部门组建。 心理防护专业队由宣传、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卫生等部门组建。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街道、社区依法组建人防志愿者组织。 第十七条 人防专业队伍组建后,由各组建单位对专业队伍组成人员予以公布,做到名册相符、官兵相识、职责明确、任务清楚。 第十八条 各级人防部门要结合每年的民兵整组对人防专业队伍进行整组。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队伍建设情况,及时调整人员,配齐干部。 第十九条 生产和行政组织有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人防专业队伍。 第二十条 人防专业队伍负责人由组建单位任命并报人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由人防部门负责组织,报同级军事机关备案。 各人防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训练计划,由人防部门审查汇总后下发执行。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在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组建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人防部门负责检查、指导、考核、验收。 联合演习由人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内容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共同科目主要以军事知识、人防知识为主,提高战时消除空袭后果和平时抢险救灾技能;专业科目以专业技术为主。 第二十三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方法以结合工作和生产开展岗位训练为主,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脱产集中训练和综合性演习、演练。人防部门和各组建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切实提高训练质量。 第二十四条 人防部门对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实施分类指导。治安、消防专业队训练由本系统组织;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运输、伪装示假、空中设障、电子干扰、网络攻防、心理防护等专业队,专业科目的训练应结合工作、生产,每年组织7至10天的在岗训练;防化专业队原则上每年组织15天的脱产集中训练,人员较多的可分批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