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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营口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营口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人防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专业队伍干部集训,不断提高其指挥能力。

  第二十五条  人防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综合性演习、演练,以检验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成果,提高人防专业队伍指挥机构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队伍联合应急行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器材和经费保障:

  (一)通用装备器材由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防化专业队所需的专业设备、器材由专业队组建单位和人防部门共同组织保障。

  (二)平时参加抢险救灾所消耗的装备、器材,由下达任务的部门负责保障。

  (三)人防专业队员在训练、演习、演练中发生身体伤害,派出单位应视同工伤事故处理。

  (四)人防专业队伍训练、演习、演练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人防专业队员的训练补助经费参照基干民兵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防专业队伍战时归市及市(县)、区人防指挥部指挥。

  第二十八条  人防专业队伍平时的指挥、调度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组建单位负责,接受人防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人防专业队伍在执行防空勤务、训练演练、消除空袭后果行动和平时的抢险救灾行动中,应悬挂人防专业队伍队旗。

  人防专业队伍队旗由市人防指挥部统一设计、制作、授予。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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