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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236号
【颁布时间】 2011-09-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

  (市城管委、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与接管工作,提高城市照明管理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水平,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亮灯工程的意见》(市委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城市河道、开放式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的城市路灯和市、区级景观照明建设项目。其中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主要包括市级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多功能地道和城市河道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他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等;区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主要包括区级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河道、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他区级景观照明设施等。

  二、职责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界定及监管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路灯照明和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及维护费的资金保障。

  (三)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及维护费的资金保障。

  (四)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有序用电保障,负责对供电设施提供技术支持。

  (五)市亮灯监管机构负责城市路灯照明、市级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界定及监管工作。

  (七)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市运河综保委负责做地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

  三、移交接管规定

  (一)界定登记要求。

  在市或区级财政投资的城市照明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的界定手续。

  1.建设单位应填写《杭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纳网管理申请表》、《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界定登记表》, 并提供设计批复文件等资料。

  2.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该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界定登记应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对界定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接到《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界定登记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4.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

  (二)移交接管要求。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竣工后60天内,由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提出建管移交要求。移交前,建设单位必须做好接前检查,并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移交接管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规划和初步设计及批复要求。

  2.已采取节能技术措施,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3.具备维护、运行条件。

  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办理移交手续,协议签定日为移交接管日;验收时发现问题的,建设单位要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待整改到位、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移交接管协议。

  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签发之日起1年后仍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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