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9-07
【实施时间】 2011-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5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若干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若干意见

  (郑政办〔20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切实维护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更有效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民生、保障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原则

  以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监督为重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和互助保障功能,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努力提高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推进归集扩面工作,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年均增长13%,资产规模年均增长14%,到201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85%,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到85%,努力使更多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逐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党的十七大将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头等大事。改善民生尤以住房保障为先,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职工积累住房储金,同时让职工享受政策性低缴存低利率贷款购房的优惠政策。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实物分配走向货币分配的重要改革,是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切实给予保障和维护。因此,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单位)要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年度责任和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二)严格执行缴存比例,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要求,把应由财政支付的资金,按部门预算规定结合预算内外资金予以安排,对不足最低规定比例缴存的,必须提高到5%缴存比例。单位对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要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缴存比例,及时调整单位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职工正常缴存,单位欠缴的,单位须补缴所拖欠职工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对严重亏损、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持相关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仍有困难的单位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单位补发职工工资须及时为职工匹配补缴住房公积金。

  (三)坚持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原则,加大执法力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有计划地对应建未建的单位下达限期开户通知书,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要按照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的,要按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凡因单位未按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和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或者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工会组织应当支持职工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生效后,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裁决,逾期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