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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外经专项促进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商务局(外经局、投促局、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企【2011】35号),《2011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安排意见》(成商发【2011】107号)、《四川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实施意见》(川商合【2011】24号)及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商合函【2010】484号)要求,结合我市外经发展需要,提出2011年成都市外经专项促进资金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资金使用安排的原则

  (一)支持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

  (二)支持市场拓展及经贸活动;

  (三)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

  (四)支持与南亚、欧非有关国家的经贸合作。

  二、支持对象和标准

  (一)对开展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企业支持标准

  1、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企业、2011年度有境外投资行为的,当年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以内(人民币)、15万元以内(人民币)、20万元以内(人民币)的国际市场开拓费支持。

  2、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企业直接对外签订合同、或分包非本市企业承包的境外工程项目且已开工、当年实际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以内(人民币)、15万以内(人民币)、20万以内(人民币)的国际市场开拓费支持。

  3、国际市场开拓费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等报告所发生的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及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或人员翻译文件和标书所发生的费用;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境外研发中心专利注册费用等。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国际市场开拓费支持额度不超过前期费用的50%。

  4、项目起止时间:2010年1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

  (二)对开展市场拓展及经贸活动支持标准

  1、市上统一组织的到南亚、欧非经济合作国家(地区)开展投资与经贸洽谈活动所发生的人员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订有合同需要落实的企业人员费用给予70%的支持;有意向协议需要促进的企业人员费用给予50%的支持;有合作项目信息需要洽谈的企业人员费用给予40%的支持。

  2、市上统一组织的到南亚、欧非经济合作国家(地区)承包工程活动所发生的人员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参加项目投标的企业人员费用给予70%的支持;开展前期洽谈、促进的企业人员费用给予50%的支持;有项目信息需要洽谈的企业人员费用给予40%的支持。

  3、对南亚、欧非经济合作国家(地区)开展有关商贸促进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4、参加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及项目洽谈等活动的每个企业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三)对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和外派劳务培训并派出劳务人员给予资金支持

  对区(市)县政府负责新建的、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场所与办公设备购置费用、系统开发等相关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外派劳务培训并派出成都籍劳务人员每人给予300元资金支持。

  三、申报方式、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请使用专项促进资金的企业,应符合《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

  (二)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支持资金,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资料一式四份和电子档资料一份)报送至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由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并提出推荐名单和理由,以两家联合签发的文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两份)和企业电子档资料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含电子版,附件二)。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市财政局、商务局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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