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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源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2011年9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广东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2004〕66号),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优化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大力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形成上市后备梯队,争取在2011年实现上市公司零的突破,之后力争每年有2家企业上市,至“十二五”期末全市有10家企业上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上市与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相结合,与优化企业管理机制、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做大做强优势企业相结合,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增强城市综合实力相结合。

  二、建立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工作机构

  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中的规划、组织、引导和扶持作用。市政府成立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彭建文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建中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工作局局长曾路明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河源海关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相关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由市金工作融局副局长黄罡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统筹、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职责,推动企业上市,指导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各县区政府要相应成立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工作机构,制定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规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规划、指导本地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

  三、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市政府建立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金融工作局局长为第二召集人,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外经贸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工商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河源海关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一企一策”、“一企一议”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提供“一条龙”优质服务。处理涉及拟上市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妥善解决,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二)加强与证监部门合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积极联络、协调券商对拟上市企业做好辅导、保荐工作,对重点培育的上市企业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三)市政府对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奖励。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奖励之列),经确认后,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励100万元(如重复受理申请仅限奖励一次),挂牌上市后再奖励200万元。企业在香港或国外其他资本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河源境内的,同样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筹集资金,且所筹集资金用于河源市境内企业项目建设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鼓励本地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本地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河源的,视同在本市改制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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