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荆州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设立财政监察派驻主任加强市直预算单位财务监督的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提出的《关于设立财政监察派驻主任加强市直预算单位财务监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设立财政监察派驻主任加强市直 预算单位财务监督的意见 (市财政局 2009年12月30日)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设立财政监察派驻主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设立财政监察派驻主任的重要意义 设立财政监察派驻主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财务行为,规范会计核算,维护财经秩序,堵塞财务管理漏洞,化解财政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设立财政监察派驻主任,强化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管理职能,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财政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减少违反财经纪律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提高财政部门理财水平,促进财政管理更加高效、规范。 二、财政监察派驻主任的主要职责 财政监察派驻主任是市政府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专门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全程监控、追踪问效、定期报告、绩效评价”。财政监察派驻主任应当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参与派驻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不妨碍、替代派驻预算单位正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下,切实有效地实施财政监督。委派的财政监察派驻主任具有以下工作职能: (一)督促派驻预算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检查派驻预算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财务会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对派驻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参与派驻预算单位部门预算计划制定、资产变更、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活动及有关财务会议;对派驻预算单位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等提出意见,对派驻预算单位重要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对年度财务审计提出建议。 (三)依法调阅派驻预算单位及其下属纳入财政预算的单位财务会计资料、查询有关情况,审查派驻预算单位重大财务收支项目;监督派驻预算单位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参与监督派驻预算单位依法进行招标的重点项目执行招标投标及建设情况。 (四)监督派驻预算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监督派驻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及其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情况。 (六)监督派驻预算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财政监察派驻主任的设立方式 设立财政监察派驻主任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监督工作安排,提出财政监察派驻主任派驻的预算单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财政监察派驻主任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熟悉各项财政政策法规,具备财政监督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财政监察派驻主任从市财政局系统内调选。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对拟任职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推荐或报备,经市委组织部任命或批复备案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财政监察派驻主任设立计划设立。 财政监察派驻主任应当严格遵守财政监察纪律,不夸大、掩饰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向市财政局书面汇报工作。 财政监察派驻主任在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市财政局报告。出现重大事项的,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财政监察派驻主任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对外泄露派驻预算单位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不得在派驻预算单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和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财政监察派驻主任工作不力、违反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委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