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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9-04
【实施时间】 2011-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1〕2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接送中小学生 (包括幼儿园儿童,下同)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逐步建立起职责权利明确、规范有序运行、满足实际需要的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 “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 (市、区)政府是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及车辆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县 (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教育、公安、财政、交通、税务、安监、物价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层层签订管理责任状,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领导小组下设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也要成立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工作的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 “五统一”管理

  

  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是指经公安交管、教育等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的机动车辆。各县 (市、区)政府应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车辆购置及管理模式,例如:可以由政府出资统一购买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可以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购置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可以由政府委托专业经营运输公司接送中小学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组织社会运力承担中小学生上下学运送等。无论采取哪种模式,都必须严格执行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五个统一”。

  

  (一)统一审批标准。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必须是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酒驾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的本地居民。

  

  (二)统一外观标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标识管理,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站点标识的式样由省交警总队统一制定,由当地政府按标准配制。

  

  (三)统一专用号段。对符合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标准的机动车辆,全省统一采用专用号段 “xs” (学生拼音字母缩写),按地区发放。城市专用号段车辆可在公交专用道行驶、优先通行。

  

  (四)统一检验管理。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每学期开学前都必须对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确认,严把检验准入关。

  

  (五)统一驾驶人教育。要对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 (每学期一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利用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行驶区间和车内空间,对驾驶人及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素质教育。

  

  三、强化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道路交通部门要做好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行驶路段的维护与保养工作,优先保证险工险段的维修、清障,确保桥梁、渡口安全畅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从事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的运输企业,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包车客运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必要支持。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安全的指导和检查,为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提供方便快捷的车辆年检服务,减免牌照工本费等各种费用;定期开展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配合教育部门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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