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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九)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增加本市猪肉储备总量。市财政要研究支持部分骨干企业建立商业储备,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补充资源,保障政府和商业储备的长期稳定运行。要积极发展猪肉冷链系统建设。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充分利用储备吞吐调节功能,缓解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要加强对不规范养殖行为的整治,严禁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及使用泔脚饲料喂养生猪,严格产地检疫出栏。进一步加强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重点加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流通环节建立生猪索证索票电子监管系统,提高生猪产品监管效能,完善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 五、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制度 (十一)加强监测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商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价格的调查统计,逐步扩大监测调查点覆盖范围,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责任部门和单位: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农委、市商务委) (十二)保障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保证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运行。(责任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十三)搞好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和学生食堂供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41号)要求,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10%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同时,要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教委) 七、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十四)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准确发布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市场和价格信息,客观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和影响,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要准确解读和宣传国家在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的政策,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适时适度地搞好生猪市场变动的信息报道,防止过度渲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商务委、市农委) 八、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十五)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做好粪污处理工作。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区县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各区县要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猪肉自给率及贡献率。要合理规划生猪养殖场建设,市、区县农业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好养殖用地,并对生猪养殖用地(含附属设施)视作农业用地管理。要对万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建设用地给予政策倾斜,对生猪分散养殖户(点)整合给予用地支持。按照种养结合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加大对生猪养殖场、养殖基地粪污综合利用和处理的支持力度,将生猪粪污综合利用和处理项目列入上海市“十二五”污染减排计划和“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责任部门和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