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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9-04
【实施时间】 2011-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通知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六)充分发挥猪肉储备调控作用。要切实落实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的要求,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的调控。(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

  

  (十七)落实动物防疫责任。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市级动物防疫机构项目建设速度,增加对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加快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的建设,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各级政府要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基层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要制订更科学、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加强对道口入沪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加大对非指定道口的防疫监管投入力度,严禁从非指定道口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沪。(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政府)

  

  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工作的责任感,全面落实“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采取措施,确保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努力抓好家禽、鲜蛋、牛奶、水产品和蔬菜等其他“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供应工作,确保本市农产品的有效供应。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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