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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中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告

[接上页]


  (一)交通事故伤亡者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人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经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

  

  (三)交通事故经办民警、办案单位对申请人、交通事故情况及其申请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四)医疗机构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卫生主管部门签注意见;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垫付。

  

  第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者3个工作日内垫付丧葬费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则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垫付的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关项目,按照伤者的实际受伤情况,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救助机构共同确定。丧葬费用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费用。

  

第三章 救助基金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按本细则垫付的各类救助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依法委托相关机关向赔偿义务人追偿,有关机关应予协助。

  

  第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对上年度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费用,以书面审批材料为依据,按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金收取、垫付、追偿和结存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帐号公开,收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基金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退回,并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范围使用救助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审核救助申请的;

  

  (三)未按规定垫付救助基金的。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本市辖区内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报案情况为依据,其人身伤亡的救助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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