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对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区县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交换有关信息,并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传递。 六、管理要求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按照2010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做好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区县经办机构应在认定证明副本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栏内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并加盖区县经办机构负责人印章,同时将相关数据录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对违反规定虚报的企业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其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申请不予受理;对已取得认定证明的,取消其年检资格,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于通过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方法,骗取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录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不再允许其享受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采取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于已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有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经历的人员,不再给予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认定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认定。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在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五)认定证明正、副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公章。个体经营人员、企业可登陆北京就业网www.bjjy.org.cn下载《个体经营税收政策认定申请书》、《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申请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表样,或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 七、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1.北京市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略) 2.北京市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略) 3.个体经营税收政策认定申请书(略) 4.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申请书(略) 5.持《就业登记失业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略) 6.北京市____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略) 7.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吸纳税收政策情况的函 (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