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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襄樊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取消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转岗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取消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转岗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编办《关于全市取消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转岗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全市取消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转岗安置工作的意见

  (市交通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编办)

  


  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全市13个二级公路收费站已于2009年4月30日全部停止收费。为做好全市取消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以下简称取消收费所涉人员)转岗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82号)、《关于设置全省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监测站的批复》(鄂政函[2009]264号)和省公路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超限监测站设置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及人员转岗安置文件精神的通知》(鄂路政[2009]5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依政策妥善安置的原则,在市、县(市)区政府直接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下,分级分类,多渠道安置取消收费所涉人员,2010年5月前完成取消收费所涉人员转岗安置工作,确保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确保稳定。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维护稳定作为费收人员转岗安置工作的重要前提,广泛拓展安置渠道,区别不同情况,准确执行安置政策,妥善安置费收人员,继续发挥费收人员的作用,保持社会稳定。

  (二)分级负责,有序推进。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县两级政府领导下,根据原收费站行政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交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协调。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寺湾收费站和观音阁收费站费收人员转岗安置。

  (三)有情操作,平稳过渡。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取消收费所涉人员转岗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

  三、安置范围

  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全市13个二级公路收费站实际在岗人员列入本次转岗安置范围,所涉人员共703人(不含省内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已定向招录的16人),其中观音阁收费站68人。

  四、安置渠道及办法

  (一)根据个人意愿,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

  (二)公路系统以外其他单位人员,原单位有安置能力、本人愿意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接收安置;原单位安置有困难,或本人不愿回原单位的,保留其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在公路系统内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对于年龄在45岁以下(1964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可参加统一考试考核,从中选择200人转岗从事公路超限检测工作,其他人员转岗从事公路养护或工程施工。

  (四)省、市政府投资建设或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所需营运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养护人员、收费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录用现有费收人员。

  (五)转岗安置时已退休人员的行政关系、社保关系原则上由原单位接收。原单位无法接收的,由当地政府协调,办理人事委托管理,转交当地社保部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六)对因工致伤致残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安置适当岗位,给予适当照顾。

  五、安置费用

  (一)取消收费所涉人员中转岗安置的,从接收安置之月至2011年底,其工资及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依据全市12个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2008年实际发放工资的平均水平,分年度划拨到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负责兑现。转岗安置新的岗位后,按接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新的岗位工资待遇。其转岗安置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处理。观音阁收费站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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