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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现就提高我省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近年来各地用地需求持续增长,土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落实节约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手,是破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对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持续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提高用地效益。 二、执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土地供需双向调节和有保有压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供地目录和用地标准,合理控制用地规模。今后,新增建设用地要重点向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倾斜。一般工业项目必须严格供地审查,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原则上不予提供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引导通过二级市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租赁、购买工业区内标准厂房。停止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外安排零星的一般工业项目用地。禁止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以及“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供地。特别是对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征、土地供应手续时应严格把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报投资强度、规划指标等弄虚作假方式获取大面积用地审批。 三、适当提高一般项目用地出让底价 除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和我省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外,对其他一般性的工业项目,各地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规定,在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提高20%土地出让底价的基础上再予适当提高,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并促进工业项目节约合理用地。 四、着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的,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新建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基础上再提高容积率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积极引导使用地下空间 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对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可以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并在出让价格上给予优惠。现有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地下空间,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手续。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低于所在地同等别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根据分层利用的情况,比照其地上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减价修正评估后确定。 六、鼓励工业项目增资扩产或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对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扩大用地,允许实行协议出让,通过“集体研究、专业评估、结果公示”的原则办理供地手续,出让价格应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和我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参照周边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已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形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它新兴产业的,不需要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鼓励园外的现有工业企业“拆企并企,拆企入园”,并按企业的性质合理安排园区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