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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闽国土资综[2011]220号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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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认真落实单位gdp耗地考核制度

  

  各市、县(区)要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 根据 “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考核指标,每年定期对本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行自评。对自评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下的,要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省厅按照《福建省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规定,每年对各市、县(区)单位gdp耗地情况进行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各市、县(区)位次排名。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参考依据。

  

  八、积极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各地要科学合理编制标准厂房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着力抓好若干个标准厂房建设示范区,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用地集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标准厂房体系,引导中小企业集中集聚发展。凡适合建造多层标准厂房的行业,如纺织业、食品制造业、服装鞋帽制造业、印刷业、文体用品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讯设备及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等,各市、县(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统一集中建造三层以上的多层厂房,引导工业企业进区入园购买或租赁工业标准厂房。其它行业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各地要规范标准厂房建设,在标准化厂房设计建设上下功夫,引导工业向多层次、立体化方向发展,不搞小厂房、大绿化、宽马路,严禁以建设标准厂房为名,违法违规炒卖工业厂房。

  

  九、建立健全工业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项目业主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书面承诺在规定的年限内达不到投资强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由供地政府按原出让价格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收回该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该书面承诺书应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工业用地出让后,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构成土地闲置的,应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已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但因企业经营不善停产、破产倒闭或其它原因出现土地厂房闲置的,由市、县(区)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储。

  

  十、加强各类工业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管理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制度,定期做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更新工作,加快建立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基础信息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开发区土地利用动态,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控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省厅将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情况和评价结果,通报开发区评价排名,并以此作为开发区设立、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

  

  十一、不断强化工业用地批后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格式范本,对出让合同条款做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加强对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督促项目业主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条款约定,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切实提高合同执行力。

  

  十二、努力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忧患意识,把节约集约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积极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活动,认真总结推广“飞地工业”、“坡地工业”等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成功经验,广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少占地、高投入、高产出和多缴税,不断提高工业项目集约用地水平,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成为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和共识,着力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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