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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房产局制定的《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

  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

  


  为做好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第15 次常务会议和市政府、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省属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生活区属地化移交协议书》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移交目的

  

  妥善解决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进一步盘活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存量土地资产,加快生活区危旧房改造步伐,不断完善职工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建设品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移交范围

  

  (一)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移交属地管理的社会职能:

  

  1、企业的党团等组织关系;

  

  2、企业的文书档案、技术档案和职工档案;

  

  3、企业改制、破产前承担的计划生育、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生活区的维修改造和社区环境治理,卫生、水、电管理等物业管理职能。

  

  (二)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移交资产的范围和内容:

  

  1、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生活区内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土地;

  

  2、企业未出售的职工住宅。

  

  三、移交程序

  

  由市房产局牵头组织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移交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城管执法、档案、公安、工会、团委、计生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移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移交工作。

  

  (一)省、市属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内的非经营性资产,由市房产局在市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下,按照行政区划移交至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

  

  (二)党团等组织关系移交。党组织关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依据各自章程,结合企业改制的实际,做好破产改制企业有关人员关系的接收和服务管理工作。

  

  (三)档案移交。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由各代管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整理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移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分流人员档案由各代管单位负责,按照企业和职工自愿的原则,移交区(县)劳动就业机构代为管理;企业有价值的文书、技术等档案由各代管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整理后按照管理权限移交区(县)档案管理部门。

  

  (四)户籍登记。企业职工的户籍登记由企业职工按规定到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省、市属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的物业管理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西宁市物__________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导并负责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对不具备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市场化管理的生活区,由社区居委会会同业主委员会商定有关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办法,保证生活区居民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六)市房产局、西宁房地产集团公司提出2010-2012年度省、市属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棚

  

  户区改造和节能改造、环境综合整治计划。西宁房地产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市房产局负责实施节能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

  

  (七)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2009 年第73 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从2010 年至2012 年,每年安排1000 万元省、市属破产改制企业维修改造资金,并下达市房产局。各区(县)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及维修紧急程度制定本辖区年度项目维修计划,报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与相关部门对维修项目进行勘察审核后,编制年度维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并一次性将维修资金拨付至区(县)物业主管部门,由各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房产局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维修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监管。2012 年以后,省、市属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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