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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3
【实施时间】 2010-0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10〕1号)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2008年,市委九届四次全会作出了实施城中村改造工程的重大决策,要求通过实施城中村改造,把昆明建设成为集湖光山色、滇池景观、春城新资、融人文景色和自然风光一体化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目前,昆明市城中村改造总体推进顺利,已完成了全市336个城中村的房屋、土地、人员等基本情况调查工作,68个城中村启动了全面拆迁,凤凰新村、上庄村、南亚风情园片区、太乙桥村、前所村、新发村、老李山村、任其营村7个改造项目完成土地公开交易。

  

  近段时期以来,部分改造企业在项目规划和土地手续不完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变换方式,以发放认筹卡、会员卡等变相方式违规进行期房预售。更有甚者,以城中村改造为名,在项目未定、规划方案尚未审批、拆迁尚未开始时,就以单位团购为名,用较低的房价和优越的地理位置为诱饵,鼓动单位职工和社会上的群众参加集资购房,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扰乱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严格审查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

  

  城中村改造项目属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之一,涉及拆迁安置人员众多、利益群体复杂,如不按照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逐步推进实施,极易产生社会矛盾。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房许可证》的发放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标志,关系到城中村原居民和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参与城中村改造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申请后,要按照规定,认真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审核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并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合格后,方能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强化部门职责,加大违规销售城中村改造商品住房项目的查处力度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环节复杂,利益冲突大,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较高,涉及法律问题比较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城中村改造的前期工作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与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企业签订改造协议时,须在协议中明确注明参与改造企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目预售或变相预售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商品房期房,不得接受购房者的预定、预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

  

  国土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售房许可证的管理,凡是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预售房许可证,必须按程序给予办理。城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及时告诫购买者,杜绝不规范的行为发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监督管理,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机关,督促广告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加强对房产地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有关证明的查验。同时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监测和巡查工作,对违法商品房预售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预售,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房许可证》之前,不得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违规的开发企业将依据相关法规,对企业法人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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