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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

[接上页]


  (三)坚决取缔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违法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煤涉矿项目。凡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不论以什么名义、不论由哪个部门以什么形式批准或同意,均属非法采矿,必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同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涉煤涉矿工程从项目审批、矿权设置、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登记等各管理环节全面清理,纠正和制止违规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违规擅自配置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审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屡禁不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依法严肃查处。

  

  四、明确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职责分工

  

  (一)村委会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现本行政村范围内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或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接到举报或发现非法违法矿井、应关未关、关闭不达标的矿井,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严格按《省安办通知》规定的标准彻底关闭取缔。

  

  (四)县(市、区)国土部门巡查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后,要尽快立案调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函告相关部门。同时,要加强对各乡(镇)监督无证开采情况组织抽查,发现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

  

  (五)煤管、煤监、安监部门在日常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中,要将超层越界违法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改正并通报同级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六)公安机关要继续加大对矿山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应追究治安、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做出处理。

  

  (七)工商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销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用工管理,加大对无证矿井用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从事非法违法开采使用的非法务工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移送公安机关组织遣散。

  

  (九)供电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对无证开采的非法坑口,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后,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对为私开矿供电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与职责,维护好本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加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部署,全面落实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完成任务,实现工作目标。

  

  (二)齐抓共管,严查重处。

  

  国土、公安、煤管、煤监、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实行重大案件督办、直接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下级不能及时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上级要直接查处;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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