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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整治违法药品广告。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大众媒体和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药品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广告,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药品监管部门对监测发现或工商部门查处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要及时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采取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严格落实药品广告主、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超出许可服务项目擅自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卫生行政等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及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统一部署,加强基本药物生产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质量监管工作。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医药行业生产管理,保证基本药物供应,做好基本药物储备。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三年内完成对基本药物抽检全覆盖,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严格落实对中标企业质量、服务和能力的要求;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物价部门要根据招标形成的采购价格,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做好价格调整、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经济主管部门要抢抓我市“桥港时代”和“沿海开发”独特发展机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医药产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淘汰、控制落后制药设备,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恶性竞争;要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完善药品配送体系,巩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成果,加速推进城市社区药品“两网”建设。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开办标准和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药品零售企业。 (七)提高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面落实“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协助做好基本药物品种、中药注射剂、有源医疗器械、生物材料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的修订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完善标准制订、修订、发布、实施及淘汰机制,全面规范标准管理。配合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重点提高注射剂类药品、高风险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 (八)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程序,加强对药物临床前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现场核查及有关生产现场的检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药品研制真实、规范。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上市药品的再注册,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大的品种。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和配制现场监管,确保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安全。严格医疗器械技术审查,杜绝高类低划及非医疗器械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现象;加大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检查力度,规范产品出厂检验行为。继续做好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按照“一品一档”要求建立健全品种档案。全面落实质量受权人和派驻监督员制度,强化对高风险产品生产关键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供应商审计制度,确保不合格物料不进厂、不合格中间体不进入下一道工序、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保证上市产品质量。加大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及有关防控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对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的监管措施,巩固兴奋剂专项治理成果。强化药品购销管理,依法查处非企业人员销售本企业药品、药品购销活动不使用统一账户、从业人员不具备资质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行为。落实企业销售责任制,加强对买卖双方资质、销售合同、汇款、票据及药品运输、储存条件特别是冷链运行等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加快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实行更加严厉的产品召回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