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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扶持矿山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09〕37号)精神,为组织开展好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方式及征收时间 (一)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计算方式 2009年度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年度资源实际消耗量乘以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费额=年度实际资源消耗量×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 (二)2009年度实际资源消耗量及应缴金额的审查认定程序 1. 采矿权人向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⑴已采出矿产品的种类、产量、已销售数量的申报表(附件1);⑵企业财务报表;⑶企业税务报表(含纳税申报表);⑷销售发票;⑸资产负债表;⑹成本计算表;⑺现金流量表;⑻利润表;⑼企业能耗状况及凭据;⑽采矿权年检报告;⑾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2. 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管及统计资料、采矿权年检报告等,结合采矿权人提交的企业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等资料,通过现场核查等方法对矿山企业年度实际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审查。已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地区,动态监测数据应作为确定矿山企业年度资源消耗量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且所确定的年度实际资源消耗量不得小于动态监测认定的年度动用资源储量。 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年度资源消耗量及应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进行审查核算时,需填写“矿山企业年度资源消耗量审查责任表”(附件2),由相关审查责任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完毕,报所属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并由业务科(处)室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4.省厅对州(市)、县(区、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核收的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进行审核,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并开展巡查工作。 (三)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单位 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最终审查核准的数额征收。 (四)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时间 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时间为2010年1季度。 2010年5月30日前,各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情况(附件3)及同级国库征收对帐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的监管要求 1. 各州(市)、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品生产及销售的动态监测,认真做好辖区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及管理工作。 2. 对于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一经核实,由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 需要对采矿权人年度实际资源消耗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的,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并应当进入生产现场取得有关数据资料,以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性。 4. 在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建立对矿山企业年度资源消耗量及应缴费额的审查责任机制,由审查责任人签署姓名,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对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相关事宜 (一)对缴纳2007年度--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有关要求 1. 2010年期间到省厅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手续的矿山企业,需提交2007--2009年度缴费凭据以及州(市)、县(区、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填写的“矿山企业年度资源消耗量审查责任表”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