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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11]103号
【颁布时间】 2011-09-25
【实施时间】 2011-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目前部分地区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甚至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就业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为进一步推动就业政策落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细化实施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健全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用于基本建设、租赁、交通工具购置和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对于地方确需新增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要加强政策宣传,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络、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各项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等情况,让劳动者和单位了解政策,熟悉办理程序。要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政策理解到位,执行有力。对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安排。

  

  二、加大审核公示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完善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杜绝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审核完成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 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抽查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加大培训机构管理力度。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认定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共同认定的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定期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有分解转包培训任务、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要坚决取消其承担培训任务的资质。2011年年底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清理,2012年1月底前,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清理情况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四、加大基础管理工作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就业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受理、审核、补贴、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要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项业务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要定期进行信息核查,保证信息的即时性、准确性、有效性。要加快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劳动者能及时、免费地领到《就业失业登记证》;要认真核实领证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时登记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情况,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要结合当地实际,对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公共就业服务等目前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项目,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前瞻性政策建议,并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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