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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合理编制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央财政一般在上年9月底、当年6月底前分两次下达就业专项资金,资金分配坚持与绩效挂钩的办法,重点考核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支出进度、支出结构、支出效益等,对在中央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地区,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加快就业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进度,在接到上级预算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一并下达到各地市县。各地要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大违纪整改力度。2010年,审计署对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重庆、成都、深圳等9省市就业专项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9省市要高度重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整改方案。对违规使用的资金,要在年底前整改归还;对贯彻决策部署不力、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等问题,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水平。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送审计署,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七、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从2011年开始,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检查可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上报本省就业专项资金检查情况。检查期间,要确保各项就业政策的正常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不定期组织就业专项资金专项检查。 八、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运转高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负责就业政策的组织实施、宣传推广、受理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内控机制,确保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拨付就业专项资金,健全相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范资金专户管理,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