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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发[2011]105号
【颁布时间】 2011-09-20
【实施时间】 2011-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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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目标

  到2 01 5年,初步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管理队伍,完成全国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问题调查,掌握全国主要地区、主要环境问题对人群健康影响的基本状况;开展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试点,初步建立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网络;环境与健康标准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发布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起一套可服务于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和事故应急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四、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一)环境与健康问题调查

  针对环境健康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议论多的一些重点地区,开展环境与健康专项调查,掌握我国主要污染物(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污染、复合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的种类、程度、性质、分布和城乡差异,明确影响人群健康的主要污染物来源及其影响人群健康的主要途径、方式、高危人群和健康效应谱,初步确定环境污染健康风险类型和等级,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地区特征污染物防治与健康防护的政策措施。

  (二)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

  1.继续发布《国家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名录

  针对我国现阶段环境污染特点,充分利用国内外环境与健康研究成果,考虑管理、科研和公众等各个层面使用者的具体情况,陆续出版《国家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名录》化学第二分册、物理分册和生物分册,为环境监测、环境应急预案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提供参考。

  

  2.发布《中国人群暴露参数手册

  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分布和居民生活习惯,选定有代表性的地区和人群,通过调查人体特征参数、人体经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暴露于环境的特征参数、人群活动模式和居住特征等内容,建立能够反映中国人群特点的暴露参数数据库,编制并发布《中国人群暴露参数手册》,明确不同情景下暴露参数使用原则,提高我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价的准确性。

  3.开展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试点

  在淮河流域环境与健康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卫生部门沟通,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加密环境监测点,探索出一套可服务于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的监测指标、评价方法和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定期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风险评估,在其他环境与健康高风险区域或行业进行推广应用。

  4.开展重点地区、流域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价

  在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问题调查所获数据基础上,开展我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典型污染场地的健康风险评价,为摸清我国环境污染的健康风险水平,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环境与健康科学研究

  1.环境与健康调查和风险评价技术与方法

  研究重点区域、流域环境健康相关特征污染物、优控污染物调查和筛选技术;区域/流域多介质、多途径或复合污染物的人体暴露评价方法;重金属、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放射性物质等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机理和剂量一一反应关系;以大气污染为重点,研究大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前瞻性队列和风险评估关键技术和方法;以重金属防控为重点,研究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国家环境健康风险区划和分级技术与方法。

  2.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预警和应急技术与方法

  研究环境健康综合监测、数据采集和数据标准化技术;典型地区环境污染物相关人群生物监测技术;慢性累积性和突发性环境健康事件处理处置方法;环境污染导致健康危害快速识别技术;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环境健康风险的阻断、控制、防范和预警技术方法。

  3.环境与健康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研究环境与健康相关标准体系框架,重点包括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技术规范、环境与健康风险防控区划分和分级技术规范和污染物的人体暴露限值;研究环境与健康管理基本制度,包括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制度、高风险化学品准入制度、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补偿制度、环境与健康信息公开制度。

  (四)环境与健康能力建设

  1.加强技术支撑机构建设

  继续加强“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建设,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一遗传交互作用与人体健康重点实验室”,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建立“人体暴露评价实验室”、“环境基准、标准与风险评估实验室”。加强地方环境与健康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地方环境与健康实验室,配合地方各级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及科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国家环境与健康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提升环境与健康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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