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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申报项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五)项目自筹资金落实。 (六)新建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第十条 产业发展基金年度项目预算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预算申报资料 1、市(州)、县(区)产业发展基金年度项目预算申请文件。 2、产业发展基金年度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 3、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贷款贴息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 4、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贷款贴息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二)项目申报资料 1、企业关于使用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预算申请文件。 (1)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2)项目总体概况。包括项目的建设背景、年限、规划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安排就业总人数及移民就业人数、受益人数、受益方式,项目经济效益等。 (3)申请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额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可研报告批准文件或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4、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评价的批复意见。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7、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 8、银行签证利息单复印件。 9、企业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库区市、州、县(区)移民局、发改局、财政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本地三峡库区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并以联合行文方式向省移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工作在库区市、州、县(区)政府领导下进行。项目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为: (一)县(区)企业向县(区)移民局、发改局、财政局申报项目,县(区)移民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筛选,初审合格后报市、州移民局、发改委、财政局汇总。 (二)市直、州直企业向市、州移民局、发改委、财政局申报项目,市、州移民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筛选,初审合格后与县(区)项目一并汇总报省移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省移民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市、州、县(区)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按照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投资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移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各市、州、县(区)执行。同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三峡办备案。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审核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及资金额度,向库区市、州、县(区)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并拨付产业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 (一)三峡产业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市、州、县应在财政国库设立财政专户管理三峡产业发展基金,将账户及开户银行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如企业自筹资金没有落实或项目因故缓建或终止,不得拨付资金。项目因故终止或变更(不可抗力除外),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二)三峡产业发展基金财政专户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库区产业发展支出,连同产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一并上报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企业收到三峡产业发展基金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收到的投资补助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收到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投资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三峡产业发展基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次年元月底前分别向当地财政局、移民局、发改委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及时向省移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供项目验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使用三峡产业发展基金的企业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作为监督检查内容以及今后安排三峡产业发展基金的条件之一。 (六)各级财政局、移民局、发改委负责三峡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移民局、省发改委报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