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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局、省发改委对三峡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联合审计、监察机关加强对三峡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将资金用于非库区产业发展项目。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调整三峡产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三峡产业发展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于2009年拨付给市、州、县(区)的2008年度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北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企发〔2006〕151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