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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精神,落实《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苏政办发〔2008〕8号)要求,省经信委、省信用办决定自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为做好我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创建工作主要面向制造业、建筑业、商贸流通业等企业,要求创建企业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和信用管理基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在区域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创建标准 创建工作以培育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的企业为导向。 省信用办(经信委)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对创建企业的信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创建标准见附件1)。评估内容包括4个方面: (一)信用管理建设。主要考察企业信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业人员配置、信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二)信用管理行为。主要考察企业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实施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合同管理、授信管理、商账管理,以及应用第三方信用产品和工具的情况。 (三)信用管理绩效。主要考察企业应收账款周转、坏账控制、合同履约情况,以及经营绩效等内容。 (四)履行法定义务。主要考察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情况。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市发改委(市信用办)申请参加创建工作: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截至申报日); (二)对开展创建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三)具备一定的信用管理基础; (四)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信用管理情况自评报告; (四)开展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计划书。 四、中介机构服务 省信用办(经信委)向市信用办和企业推荐2010年4月底前备案的13家信用服务机构,为创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辅导和评价服务(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2)。 市信用办组织创建企业筛选确定信用服务机构,并报省信用办(经信委)。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1)为企业出具信用管理评估报告;(2)协助企业制订创建方案,对照标准找差距,提出明确的创建目标、计划和措施;(3)帮助企业有效实施创建方案,辅导企业开展创建工作;(4)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人员培训。 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评估费用,由省信用办(经信委)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并根据由市信用办签署的信用服务机构与创建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分批拨付。 五、申报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515室 邮编:210008 联系人:徐 伟、李 俊 联系电话(传真):83639355 附件:1、江苏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标准(试行) 2、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名单 3、江苏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书 附件1: 江苏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标准 (试行) 为推进我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提高企业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标准。 一、指标体系 以培育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为目标,对企业的信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评价。创建标准实行百分制,具体评价内容和权重如下表:
二、计分方法 信用管理建设、信用管理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三方面为定性指标,由信用服务机构根据行业基本情况,按照一致性原则酌情计分。信用管理绩效方面为定量指标,其中已列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2009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指标,以“较差值”及以下为零分,“优秀值”及以上为满分,采用线性插值法计分;未列入《2009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指标,参照行业平均值酌情计分。 三、失信行为划分 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4〕114号)规定,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