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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减少行政决策失误,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新闻出版(版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宏观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新闻出版(版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推进事项及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议; (四)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事项和突发性疑难群体信访事件处理; (五)决定新闻出版(版权)重点工程建设、重要活动安排、重大行政支出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其它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需要由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决策听证、合法性审查与行政主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按法定职能、法定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列入会议程序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局机关各处室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程; (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审定后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程; (三)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局长办公会议议程; (四)制定贯彻落实上级重要部署的实施意见,由局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局长办公会议议程;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业务处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本局作出行政决策的建议,局办公室应当在汇总审查后会商相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确定。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调查研究、方案起草与前期论证等工作。局办公室汇总审核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并做好拟提请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材料(资料)的收集、分发工作;局政策法规处承办重大行政决策法制服务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调查研究;2.专家论证;3.征求意见;4.公开听证;5.合法性审查;6.集体决策;7.结果公示。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基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拟送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对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涵盖新闻出版(版权)不同专业领域的决策咨询专家库。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适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