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举行听证: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听证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及相关背景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讨论决定前,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对决策预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局办公室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拟列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建议涉及相关材料移送局政策法规处履行合法性审查。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办公室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建议方案(含备选)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召开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七)涉及决策事项的其它材料。 本条所列第一至七项材料,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可以单项或者多项。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有三分之二以上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到会; (二)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到会作决策建议方案说明,并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分管局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分管局领导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及邀请专家发表意见; (五)局长根据会议情况对重大决策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等决定。 第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时,局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通报决策实施情况和相关信息。 局长办公会议对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决定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局长签发;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处室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第十七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等工作,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对局重大行政决策提出质疑或者建议。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不力,致使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实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