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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府建通[2010]185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燃气行业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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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3、消防设施、控制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4、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6、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情况;

  

  7、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

  

  8、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9、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各项记录是否真实准确,突发事件处置是否得当;

  

  10、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的编制是否合理科学,演练是否经常;

  

  11、员工消防知识与技能掌握情况;

  

  1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1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内容:

  

  1、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社会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在夜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防火巡查。

  

  (六)员工上班前、下班后防火检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七)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要求整改并做好记录。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九)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物资和组织保障。

  

  (十)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十二)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十三)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的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员工上班前、下班后的防火检查应做好记录并形成完整的纸质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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