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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员会
【发文字号】 鄂人口委[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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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管理

  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应当指导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参加一次生殖健康服务,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办理《婚育证明》(包括未婚育龄妇女),签订相关合同,建立有效的联系方式,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服务。

  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应当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有效的联系,跟踪了解流出人员情况,督促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服务。乡(镇、街道)定期通过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等方式向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催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掌握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检查信息,并每月反馈给村(居)委会。

  (四)奖励优惠

  依法落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

  五、协作服务管理

  (一)信息管理

  1、建立和完善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子系统,加强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的监管和应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并对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运行情况建立层级监管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和综合分析,促进基层提高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

  2、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所需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准确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录入、更新、通报、反馈和报表上传等工作。

  3、建立和完善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各项制度。

  (1)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管理对象: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其中分为重点对象和非重点对象两类,重点对象是指现孕的、生育的、未持有户籍地开具的《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规范的、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对象,其他为非重点对象。已婚育龄妇女的配偶和子女信息应登记完整。

  (2)信息分类和反馈时限

  ①协查信息及反馈时限。现居住地向户籍地、或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发出请求核查并反馈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重点对象中现孕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紧急”,对方在15日内予以反馈;其他三类重点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急”,对方在30日内予以反馈;非重点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一般”,对方在3个月内予以反馈。

  ②服务管理信息及反馈时限。有关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信息,需要对方接收并反馈,反馈时限为30日;其他服务管理信息,对方只需接收,时限为3个月。

  (3)统计周期

  ①提交协查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情况的系统统计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②接收、反馈信息情况的系统统计周期为:上月28日至当月27日。

  4、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逐级上报制度。

  (1)《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乡(镇、街道)向县(市、区),县(市、区)向市、州实行季度报表。市、州、直管市、林区向省实行半年报,于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分别上报。

  (2)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情况统计表》。依据《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统计表》的内容,逐级从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流动人口管理统计分析模块上报。县级用户负责本辖区内各乡级统计数据的在线填报,省、市级审核上报,实行年报制度,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

  (3)国家《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依据湖北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统计数据,逐级从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上报。县级用户负责本辖区内各乡级统计数据的在线填报,省、市级审核上报,实行季报制度,即:1月15日前上报统计时点为上年度12月31日的统计表、4月15日前上报截至本年度3月31日的统计表、7月15日前上报截至本年度6月30日的统计表、10月15日前上报截至本年度9月30日的统计表。

  (二)生育服务

  1、对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育龄夫妻,凭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则上由女方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办理生育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

  (1)受理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凭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申请。

  (2)信息核实。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收到流动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和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查询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核实婚育情况。户籍地乡(镇、街道)接到核实要求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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