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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员会
【发文字号】 鄂人口委[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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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对证明材料齐全,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为流动人口出具系统打印的纸质《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单》(见附件7),并加盖公章。办理完毕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流动人口要回户籍地办理一孩户口登记的,凭《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单》在户籍地换发《生育服务证》。对证明材料不全,或经核实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有误的,应暂缓办理;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负责审批。生育政策和审批程序依据女方户籍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受理申请的户籍地将审批结果15个工作日内通报其现居住地。夫妻双方均为湖北省居民的,生育政策和审批程序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对依法办理了生育服务登记,或持有生育证明材料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应按照本地常住户籍人口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允许其合法生育,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并及时将生育信息通报其户籍地。凡政策外怀孕的,现居住地要及时与户籍地通报信息,共同落实补救措施。

  (三)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

  1、流动人口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现居住地或发现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必须与违法生育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协商。户籍地收到现居住地或发现地的协商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现居住地或发现地意见。

  2、协商内容: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收入;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案;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3、协商凭据:协商的双方可以采用公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原始记录。

  4、协商时间的计算:公函以挂号签收日期为到达时间;传真以注明接收时间为到达时间;电话以原始记录的通话时间为到达时间。

  5、区域协作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执行。

  六、考核与评估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按照突出重点、方便操作、实事求是、有利工作的原则,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本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平时经常性检查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实行流入、流出地双向考核、责任共担。从流出地考核流入地的职责落实情况,从流入地考核流出地的职责落实情况。

  3、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对相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检查,对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4、流动人口协作责任。

  (1)下列情况由户籍地承担责任:不按规定采集上报流动人口信息资料,造成流动人口信息登录不及时、档案资料不完全、不规范的;不按规定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个案协查、信息反馈、信息统计上报不符合要求的;对现居住地提出个案协查、协作处理申请未能有效配合,因时间拖延不能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等不良后果的;在办理《婚育证明》等服务工作中故意刁难、搭车收费、强制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以及在流入地设点收费的;发现流动人口在流出前已怀孕,未采取有效措施,又未告知现居住地而导致违法生育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未履行相关职责,以及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其它相关情形。

  (2)下列情况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不按规定采集上报流动人口信息资料,造成流动人口信息登录不及时、档案资料不完全、不规范的;不按规定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个案协查、信息反馈、信息统计上报不符合要求的;对户籍地提出的个案协查、协助处理申请未能有效配合,因时间拖延不能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等不良后果的;落实免费技术服务不到位,违规收取服务费的;对在现居住地居住30天以上的流入人口,未实施有效服务管理的;对政策外怀孕对象,采取了消极驱赶措施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未履行相关职责,以及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其它相关情形。

  (3)下列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责任:户籍地、现居住地协作不力,导致违法生育的;违法生育人员,妊娠期间多处流动,所经地区(居住30天以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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