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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违法建筑巡管控拆工作力度,促进和保障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区(开发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和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交通(港口)、水利、林业、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遵循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暂停执法活动、停职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及派驻社区的城管执法人员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筑,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筑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的目标考核任务。 第七条 乡镇、街道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乡镇、 街道应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社区(村)违法建筑监管职责; (二)负责充分发动社区(村)群干、安保队员、小区物业管理等作用,建立日常巡查、控管机制,对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工作,做好记录,做好违法建筑宣传劝阻工作; (三)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的建筑行为,经劝阻无效且继续施工的,提请区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所属区政府报告当月违法建筑的情况。 第八条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建筑。 (二)负责对《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黄石政规〔2009〕8 号)中规定的有关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和宣传劝阻教育工作。 (三)派驻社区的执法人员协同街道、社区居委会作好违法建筑的巡查、控制工作,发现新建、抢建违法建筑的,要及时制止和报告。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的目标考核任务。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工作,对违法建筑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处理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非法占地建造的违法建筑; (四)交通(港口)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和港口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五)水利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六)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毁林占地建造的违法建筑; (七)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监管,依法巡查和处置无施工资质的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