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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综办通[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综办通[2010]32号)


  

  各市综治办、公安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产局)、人口计生委(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出租房屋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服务经济建设,根据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9]102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流动规模持续扩大,每年流入我区和在区内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口已经超过500万。流动人口在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较大压力。出租房屋是流动人口的主要居住场所和落脚点,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对象。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最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都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强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接照“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在综治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健全管理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以乡镇、街道和社区为依托,整合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准确、动态地调查掌握房屋出租情况,落实出租屋主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落实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责任

  

  (一)各地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登记备案操作办法,定期公布本地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情况。要高度重视出租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充分取得出租房主和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配合。依法对不进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的责任人或单位进行查处。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登记、治安检查等管理制度,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明确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指导督促乡镇 (街道)、村 (社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 (街道)与出租屋主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状、办理暂住登记等工作。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检查,指导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计划生育工作。相关部门要将工作中所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及时通知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日常信息通报制度。

  

  (四)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乡镇 (街道)、村 (社区)要在公安、计生、建设 (房管)等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在综治部门的协调下,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队伍工作力量,通过依法受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上门检查、集中清查、签订房屋出租治安与计划生育责任状、开展房屋中介服务等多种渠道,摸清出租房屋底数,全面采集、录入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信息,做好各项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税务机关要加强和规范私人住房出租的税收工作,与相关部门紧密协作,逐步完善私人住房出租税收管理网络,保证税款依法征收到位,减少税款流失。积极探索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或负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工作机构代征代收房屋出租税费。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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