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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认真开展我区畜禽屠宰整顿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4.认真落实畜禽屠宰不法行为重点打击机制。将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作为畜禽屠宰环节整顿的重点工作来抓。各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制售病死病害肉、注水肉的屠宰企业要严厉查处,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5.认真落实畜禽屠宰行业自律机制。督导屠宰企业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屠宰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肉品安全承诺制、肉品生产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职工肉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屠宰企业自律和互相监督,在屠宰企业间形成各自守诺、互相践诺、违法举报、行业制裁的机制。

  6.认真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借助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建立畜禽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畜禽入厂(点)检查验收、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肉品召回、索证索票及购销台帐等制度,确使各项记录真实,并与肉品检验合格证相联接,形成从畜禽入厂到肉品销售的完整信息链。

  7.认真落实畜禽产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成立畜禽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制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系统、工作职责、预防、确认、报告制度、处置程序及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及终止和有关人员联系方式等,能够对突发事件做到有效控制。

  8.认真落实畜禽产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行阳光执法,明示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办案程序;推行阳光生产,督促企业明示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承诺及产品质量责任;建立完善举报机制和对案件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屠管办地址和奖励标准。邀请业内人士、广大消费者及新闻媒体对私宰窝点、注水窝点查处情况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加大畜禽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9.认真落实畜禽产品流通体系化机制。加强畜禽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屠宰厂建立覆盖城乡的畜禽产品销售网络,鼓励屠宰厂兼并屠宰点,鼓励屠宰企业与物流企业合作和借助“万村千乡”工程,扩大产品流通范围,特别是向农村地区配送产品。

  (二)实施步骤

  1.部署自查阶段(6月)

  制定《2010年畜禽屠宰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区畜禽屠宰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各地制定本地区畜禽屠宰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确定本地区整顿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联系人。各地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畜禽屠宰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2.集中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级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针对全面自查阶段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督导定点屠宰企业规范活畜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的畜禽产品进入市场。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坚决依法取缔。严厉查处违法单位和个人。

  3.巩固提高阶段(11月)

  通过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根据整顿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对本辖区市县整顿工作进行检查或交叉检查;对肉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在此期间,我厅将组织工作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整顿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主要对健全完善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规范畜禽屠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落实领导责任和整治效果等方面进行抽查,对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依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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